時間:2019-11-12來源:水利部網站
本站訊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近年來國家和省出臺的一系列新的招標投標管理規定,進一步嚴格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蘇水規﹝2019﹞5號)于近日修訂出臺。
修訂的內容主要有:一是調整行政監督職責,增強行政監督力量,省重點工程由原來的省級負責監督,調整為省級統一監督下的市縣分級監督。二是明確招標投標活動實行招標人負責制,要求招標人制定招標代理選擇、評定分離等重大事項的內部運行制度,以有利于招標工作的順利實施,進一步增強招標人的主體責任意識。三是提高了招標規模標準。四是明確招標人應當使用國家或省相關部門發布的標準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設定的資格合格條件和否決性條件應當清晰、明確,以醒目方式標明,并集中單列;否決性條件應當意思表示明確、易于判斷;未列明的否決性條件,不得作為否決投標或者判定無效標的依據;特殊條款應當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五是對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行為、情形,進行了明確界定。六是對中標候選人公示內容進行了調整,大大增加了評標結果公示的細節和內容,以更好的接受社會監督。